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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八旬老人超市购物意外摔伤 超市被判承担30%赔偿责任

      老人在超市购物时意外摔伤,超市认为摔伤与超市无关,不愿承担责任。双方责任应如何界定?近日,莲湖区人民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依法作出了判决。

      2022年,年逾八旬的张某在莲湖某超市出口处设置的蔬菜摊点购物,其上台阶时意外摔倒受伤。张某受伤后,超市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处理。张某家属经其他顾客通知后到达现场并报警,随后将张某送至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近2万元。

      张某认为,超市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在不属于其经营场所范围内违规设置购物点,在经营期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在购物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超市认可事发当天在超市门口设置摊点卖菜,称重台设立在菜摊后方的台阶上,但认为张某所诉的摔伤事件其公司无人知晓,不能认定该事故发生于其营业场所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医院检查报告单、病历等,可以确认张某系在该超市出口外摆设的卖菜称重摊点购物时摔倒受伤的事实,超市未提供相应证据推翻该事实,故法官对超市抗辩张某并非在其超市摔伤的意见未予采信。

      超市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基于经营活动而负有责任的领域内,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免受损害的义务。该超市在出口处的台阶下方设立购物摊点,但却将称重台设置在台阶上方,应采取放置警示标识、安排人员提醒顾客注意等合理有效的措施,避免顾客摔倒的情况出现。据此,法官认为,超市就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张某年事已高,张某在上台阶称重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摔伤,其自身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结合双方证据及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超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30%,张某自负责任比例为70%。判决后,超市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判决。

      来源:西安晚报


    (责任编辑: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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